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宁波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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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2-11
来源:
关于宁波市建设工程规费费率调整的通知
甬建价[2009]1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规费是政府和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我市建设工程定额测定费取消后,经请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中的规费费率调整如下:
定额编号 |
专业工程名称 |
规费计算基数 |
费率(%) |
A3 |
建筑工程 |
直接费+综合费用 |
4.358 |
B3 |
装饰工程 |
直接费+综合费用 |
5.547 |
C3 |
安装工程 |
人工费 |
23.180 |
D3-1 |
市政工程建筑部分 |
直接费+综合费用 |
3.438 |
D3-2 |
市政工程安装部分 |
人工费 |
23.180 |
E3 |
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 |
直接费+综合费用 |
5.817 |
YH3-1 |
市政养护维修工程 |
直接费+综合费用 |
3.438 |
YH3-2 |
市政养护维修的路灯工程 |
人工费 |
23.180 |
注:以上规费费率内不含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二、工程定额测定费取消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应按本通知调整后的规费费率标准计算相应的规费费用,规费不得参与竞争。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发文之日前已发包的工程仍按原标准执行。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九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