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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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4-05-27
来源: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 知
甬计投[2003]3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合理、准确地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科学性、系统性和严肃性,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市场,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第61号令《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3年8月13日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合理、准确地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科学性、系统性和严肃性,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市场,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第61号令《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现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是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编制的,用于建设工程造价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标底、投标报价编制和审核等方面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行销售的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定义的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应用软件(含升级版, 以下简称“工程造价软件”),实行统一鉴定、认证制度。
第四条 宁波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全市工程造价软件实行归口管理;日常鉴定、认证、管理工作委托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处”)实施。
第五条 工程造价软件销售前应向市造价管理处申请鉴定、认证,经鉴定合格取得《宁波市工程造价软件准用许可证》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第六条 申请认证的工程造价软件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政策、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工程造价软件在申请认证前,软件开发单位必须按照市造价管理处规定的工程类型(具体类型视软件性质而定)进行试算,并附报下列文件资料:
(1)开发和销售商的营业执照;
(2)工程造价软件一套;
(3)工程造价软件使用说明书三本;
(4)试算样本工程生成的工程造价文件;
(5)三个以上试用用户意见书面材料,包括计算准确性、运行可靠性、安全性、操作方便性等方面的意见;
(6)提请专家鉴定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市造价管理处组织工程造价和计算机软件专家对申请认证的工程造价软件进行准确性、可靠性、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价,并作出鉴定意见。
第九条 经鉴定合格的工程造价软件颁发《宁波市工程造价软件准用许可证》,并在我市工程造价信息刊物和网站上公布。
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造价软件不得在本市销售和使用,以此编制的工程造价文件一律无效,有关部门、单位不予认可,市造价管理处应及时公告提请有关单位购买使用时留意。
第十条 经鉴定合格的工程造价软件开发单位,应在软件配套使用说明书和生成的工程造价文件的醒目位置标明《宁波市工程造价软件准用许可证》证号。
第十一条 软件开发单位应对销售的工程造价软件质量及软件升级、购买方操作人员的培训等售后服务负责,并建立用户档案。同时,工程造价软件用户可直接向市造价管理处反馈对购买软件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意见。
对于软件水平高、拥有用户多、售后服务好的软件开发单位,市造价管理处将给予通报表扬,优先予以推广;对于售后服务差、违背工程造价管理政策、法规者,将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直至吊销《宁波市工程造价软件准用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二条 已认证的工程造价软件开发单位从次年起,每年第四季度到市造价管理处进行年检,报送年检材料,包括用户档案、售后服务报告及最新软件版本一套。经年检合格者,将在《宁波市工程造价软件准用许可证》上加盖年检合格章;年检不合格者,将吊销《宁波市工程造价软件准用许可证》。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软件用户应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计算机软件保护规定,不得自行修改或擅自解密复制软件。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委托市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