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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计价研究学术委员会建筑造价组计价业务研讨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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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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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年5月7日下午,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计价研究学术委员会建筑造价组,在外经合作大厦24楼组织召开了2026年度全体专家组会议暨建筑专业计价业务研讨会。研讨会的重点涉及材料调差、脚手架补充定额及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等问题。

    参加本次研讨会的有市建筑市场总站、市造价协会相关人员,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建筑造价专家组全体专家成员,共计45人。研讨会由建筑造价专家组组长高宇红主持。

    研讨问题及共识意见如下:

    问题1:1)施工合同中未约定计价要素价格调整范围时,结算时是否只有主要材料可以调差?(2)某项目合同约定钢管和型钢可以调差,未约定措施费包干。脚手架钢管是否属于钢管?是否可以调差?(3)如果约定措施费包干,脚手架钢管是否还可以调差?

    共识意见:1)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中第5章 建设工程计价要素动态管理 5.0.4条“施工合同履行期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遇市场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可采用抽料补差法或造价指数法进行调价。1、抽料补差法:是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对应月份的信息价,与基准价格相比扣减风险费用后,计算全部或部分人工、材料、机械价差,调整合同价格”的规定,如合同明确约定了计价要素(人工、材料、机械)调差范围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未明确的,所有计价要素均可按合同中的价格调整条款进行调差。(2)本案例中约定的材料调差范围包括钢管,并未排除脚手架钢管,脚手架钢管可按合同约定调差。因目前我市建设项目中脚手架钢管基本采用市场租赁模式,可按本项目脚手架钢管单次周转投入量(定额消耗量或方案搭设数量)结合脚手架钢管租赁信息价进行调差。(3)措施费包干一般是指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工程量、单价及一定范围内计价要素价格波动风险均按合同约定包干,结算不作调整。要素价格(如脚手架钢管)波动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时,应按合同中的价格调整条款进行调差。只有合同中约定措施费包干,同时明确措施费中的要素价格波动不调整时,相应计价要素才不调差。

    问题2:《工具式外墙脚手架浙江省补充定额》说明第四条的表格中最后两列“施工内容不同调整系数”指外墙涂料饰面、幕墙饰面需另行使用吊篮施工时,外墙工具式脚手架使用时间需乘以的相应系数。若涂料饰面、幕墙饰面和主体共用外墙工具式脚手架而未使用吊篮时,外墙脚手架使用时间是否需乘该系数?

    共识意见:若涂料饰面、幕墙饰面和主体共用外墙工具式脚手架而未使用吊篮时,外墙工具式脚手架使用时间不乘系数。

    问题3:《工具式外墙脚手架浙江省补充定额》仅包括外墙脚手架相关子目,如内墙、满堂等单项脚手架也采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时,应如何计价?

    共识意见:《工具式外墙脚手架浙江省补充定额》中仅包含了工具式外墙脚手架相关子目,未包含盘扣式内墙脚手架及满堂脚手架等子目。根据《宁波市建筑市场总站转发省造价总站关于印发<工具式外墙脚手架浙江省补充定额>的通知》(市建管〔2024〕33号)“三、《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市建管〔2024〕10号)涉及本补充定额的适用对象的相关内容停止执行,其他内容继续有效。”规定,工具式外墙脚手架按《工具式外墙脚手架浙江省补充定额》计价,内墙、满堂等单项脚手架也采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时,按《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问题解答》(三)的通知》(市建管〔2024〕10号)相关条文计价。

    问题4: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2018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浙建建函〔2025〕320号)规定,新增应急救援准备费、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三项费用纳入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中。在工程结算时,能否以该三项费用(或其中某几项)未发生或实际发生额低于费率计算额为由,扣减文件明确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

    共识意见:《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2018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是对我省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的整体调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费率不作核算和调整。

     

    注:以上意见为计价研究学术委员会专家组研讨结果,仅供广大造价从业人员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参考,如后续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相关问题的解释解答的,以发布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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