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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领导班子扩大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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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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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前,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领导班子在科信联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召开协会领导班子扩大会议。

    参加会议的有协会领导班子及秘书处成员共17余人。

    现将会议讨论及决定的主要事项纪要如下:

    一、会议讨论修改协会管理制度,包括: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制度、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人事管理制度、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档案管理规定、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印章、文件管理制度和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会议研究讨论通过2026年会员会费减免计划方案。

    三、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协会下半年工作计划与近期工作安排。

    四、会议对当下工程造价鉴定风险防控问题进行专业研讨。
           会后由科信相关专家对研讨的工程造价鉴定风险防控问题的共识意见进行整理修改,形成研讨意见(详见附件)。
           请各咨询单位认真学习本次研讨意见,在开展工程造价鉴定业务过程中予以参考使用,从源头减少因程序瑕疵、执业不规范、结论争议、沟通不畅等引发的当事人投诉、信访、诉讼等风险。

    附件:工程造价鉴定风险防范.docx


    附件:

    工程造价鉴定风险防范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作为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开展工程造价鉴定业务。为全面防范造价鉴定风险,规范造价鉴定行为,从源头减少因程序瑕疵、执业不规范、结论争议、沟通不畅等引发的当事人投诉、信访、诉讼等风险,笔者结合《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以下简称“鉴定规范”)及法院对外委托鉴定管理有关规定,提出以下风险防范建议。

    一、工程造价鉴定准备阶段(源头防控,前置化解基础风险)

    (一)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严守委托承接底线

    严格遵照鉴定规范相关规定,落实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回避制度。从源头杜绝因利益关联、资质不符、身份瑕疵引发的鉴定不公争议或其他鉴定风险。

    鉴定机构存在 “1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2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必须主动自行回避,向委托方书面说明理由,不予接收委托(鉴定规范3.3.4条);鉴定机构存在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的;2鉴定要求不符合本行业执业规则或相关技术规范的;3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的;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情形,坚决不予接受委托(鉴定规范3.3.5条)。

    鉴定人员存在 “1是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3与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情形,需主动申请回避,鉴定机构依规调整人员并告知委托方(鉴定规范3.5.3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应在收到《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出(鉴定规范3.5.4条)。

    (二)接收委托书,先行甄别是否需要启动鉴定

    鉴定人收到鉴定项目委托书后,应在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并书面函复委托人,复函应包括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鉴定所需证据材料、鉴定工作负责人及联系方式、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等内容(鉴定规范3.3.1条)。与此同时,鉴定人应全面梳理鉴定项目争议焦点,主动通过委托人与双方当事人深度沟通对接,精准掌握鉴定项目事实、争议根源及当事人核心诉求。

    对于诉前已有第三方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但未经签字盖章确认的,鉴定人应协助委托人告知双方当事人启动鉴定可能带来的时间和费用风险,力争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实现无需启动鉴定工作即可化解纠纷的目标,从源头规避不必要的鉴定争议或风险。促成和解相关事宜应通过委托人进行,鉴定人不得直接与当事人协商放弃鉴定事项,亦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

    (三)制定完善的鉴定方案,确定鉴定人员组成

    鉴定项目接收后,鉴定机构应根据鉴定项目的特点、鉴定事项、鉴定目的和要求制定鉴定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鉴定依据、应用标准、调查内容、鉴定方法、工作进度及需由当事人完成的配合工作等。

    鉴定方案确定的鉴定依据及原则必须与最终鉴定报告完全一致,严禁“方案一套、报告另一套”。鉴定方案需明确鉴定范围与争议边界划分,避免范围或边界不清引发争议。鉴定方法根据鉴定内容制定,应科学合理、思路清晰。工作进度按委托人要求时限排定,注意划分关键节点。

    鉴定人员组成配置根据鉴定项目基本情况列明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人员配置情况,并注意人员回避情况。对同一鉴定事项应指定两名及以上鉴定人共同鉴定;对争议标的较大或涉及两个及以上专业的鉴定项目,应分别配备相应专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鉴定规范3.4.3条)。

    (四)明晰委托边界,精准界定鉴定核心事项

    严格对照工程造价鉴定委托书核心要求,逐项梳理明确鉴定事项、鉴定范围、争议边界、计量取费原则、鉴定适用标准等关键内容。针对委托内容表述模糊、界定笼统、标准含糊、范围交叉等问题,必须在鉴定工作正式启动前,就委托存疑内容书面征询委托人,在委托人组织下让双方当事人逐一核实、书面固化,并以此作为鉴定依据,彻底杜绝因委托边界不清导致的鉴定工作停滞、时限延误、结论争议等问题。

    针对部分鉴定项目存在的鉴定评估与造价鉴定界定模糊、业务范畴交叉重叠、超出鉴定机构执业范围等情形,第一时间对接委托人说明情况,依规退回鉴定项目、不予承接,避免因超范围鉴定、界定偏差引发程序瑕疵及信访风险。

    牢记鉴定机构与法院之间的权责边界、杜绝“以鉴代审”:不解释合同条款的法律含义,不认定当事人法律责任,不判断证据的真实性(仅作专业分析),不代替法院分配举证责任。鉴定人的本职,是对工程量、工程价款、计价依据适用等专门性问题作出专业判断,出具确定性、推断性或选择性意见,供法院裁决参考;而事实认定、责任划分、最终裁判,属于法院的职权,二者泾渭分明。

    (五)规范鉴定资料移交,问题及时沟通反馈

    鉴定机构应制定标准化工程造价鉴定资料移交清单,明确各类造价鉴定项目所需的材料目录、份数、格式及核心用途,引导当事人在鉴定申请阶段按清单规范备齐资料,最大限度防范鉴定启动后反复补充资料、资料缺失不全等问题,有效压缩整体鉴定周期,减少因资料问题引发的当事人不满及投诉风险。

    鉴定机构应建立鉴定资料专项管理台账,严格执行“清单化移交、签收式确认”工作模式,详细登记移交资料名称、份数、来源、用途、缺失情况及补充时限,实现资料移交全流程留痕、可查可溯。

    针对鉴定过程中出现的资料缺失、新增鉴定内容、变更鉴定范围等问题,鉴定机构必须第一时间向委托人反馈、说明情况,由委托人组织协调双方当事人补充对应证明资料并经质证,严禁擅自处置、私自调整鉴定范围、接受未经质证的资料等情况发生。对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或证据彼此矛盾的,应及时提请委托人认定,按委托人认定的证据作为鉴定依据。

    (六)收费全程透明规范

    鉴定收费争议往往直接导致信访投诉。鉴定机构必须严格落实规范化、透明化的收费管理。出具的收费通知书必须明确标注收费依据、计费标准、计算过程及缴费要求,全程公开透明、有据可查。浙江地区鉴定收费应参考《浙江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部分鉴定项目协商收费参考意见》(浙高法鉴〔2004〕11号)。

    严格执行正规票据出具、预收费、退费全流程书面化管理制度,细化退费条件、流程及时限,坚决不发生乱收费、超标准收费、变相收费等违规行为。所有收费环节全程留痕、台账归档,全面规避收费类风险。

    二、工程造价鉴定实施阶段(全程管控,精准化解过程风险)

    (一)优化工程造价鉴定管控体系,提升鉴定工作质效

    聚焦工程造价鉴定普遍存在的周期过长、延期频发、返工反复、衔接滞后、争议处置不及时等突出问题,通过时限刚性管控、问题前置梳理、进度动态督办、疑难协同处置等精细化举措,压缩鉴定时长、规范鉴定流程、提升鉴定质效,规避鉴定风险。

    1. 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度

    所有在办鉴定项目必须严格遵守法定及委托约定办理时限:鉴定、评估期限一般为30个工作日,工程造价等疑难复杂案件为60个工作日;确需延长的,经与委托人协商,每次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每个鉴定项目延长次数一般不超过3次;经委托人认可,等待当事人提交、补充或者重新提交证据、勘验现场等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期限。

    因客观不可抗力、资料长期缺失、当事人拒不配合等正当原因无法按期完成鉴定工作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前向委托人提交书面延期申请,详实说明延期事由、当前工作进度及预计办结时间,无正当理由严禁擅自延期、超期鉴定,杜绝因超期引发当事人投诉。

    2. 前置梳理排查问题,减少重复返工

    及时完成鉴定移交资料的全面初审,系统梳理资料缺失、鉴定项目事实不清、争议焦点不明、依据不足等各类问题,必要时可提请委托人向当事人转达要求补充证据,杜绝鉴定中途反复补正资料、随意调整鉴定范围、反复核算返工等问题。提前分类梳理当事人争议焦点,精准区分事实争议与技术争议,聚焦鉴定核心工作,剔除无效核算、重复核算环节,提升鉴定精准度与效率。

    3. 建立动态进度督办机制

    搭建在办鉴定项目动态管理台账,对鉴定项目进度、现存问题、办结节点、整改情况实行全程动态监督管控。针对临近办结期限、超期未结、进度滞后的鉴定项目召开专项会议,明确鉴定最后时限、压实工作责任,督促快速办结。落实专人负责制,每周主动向委托人报送一次鉴定项目进展、问题处理进展及后续计划,确保鉴定项目进度全程可控、公开透明。

    4. 健全疑难鉴定项目协同处置机制

    针对重大复杂、涉诉信访风险、多方争议对峙的疑难鉴定项目,主动向委托人提出专业建议,搭建法院审判团队、委托管理部门、鉴定机构三方会商处置机制。通过线上常态化沟通、线下小型专项会商等方式,及时研判处置鉴定过程中的事实认定、技术标准适用、争议边界界定、疑难问题定性等核心难题,避免问题积压拖延、矛盾升级,大幅缩短疑难鉴定项目办理周期,化解风险。对争议较大的鉴定案件,可建议委托人采用听证会等形式,由鉴定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二)全面严控鉴定风险,构建全方位防控体系

    坚持风险前置防控、源头治理、全程管控原则,全面防范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的程序风险、廉政风险、履职风险,构建工程造价鉴定安全执业防线。

    1. 严控程序合规风险

    严格遵循鉴定规范相关规定,对委托受理、资料审核、现场勘验、计量核算、意见出具、答疑复核、资料归档等环节全流程规范操作,杜绝任何程序瑕疵。坚决落实“无质证不鉴定、无指令不扩项、无依据不判定”的执业原则,严禁私自增减鉴定事项、擅自更改鉴定标准、违规采信无效证据、随意调整鉴定结论,杜绝因程序违法、流程违规导致鉴定结论被推翻、鉴定项目发回重审等重大问题。所有现场勘验、事项沟通、范围变更、问题处置等内容全部书面留痕、规范归档,形成完整、合规、可查的程序证据链。

    2. 严控廉政执业风险

    构建全覆盖、常态化廉政防控体系,健全机构内部廉政管理制度、执业回避制度、违规禁止性规定,常态化开展廉政警示教育、纪律作风培训。严禁鉴定人员与鉴定项目当事人、代理律师私下违规接触、进行利益勾兑,严禁篡改鉴定数据、出具虚假鉴定结论、偏袒任意一方当事人。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接受当事人、代理人吃请和礼物,或索取、借用当事人、代理人款物的,当事人有权向委托人申请其回避。

    3. 严控履职履约风险

    严格落实保密管理制度,对鉴定项目涉密信息、当事人隐私资料、工程核心涉密数据、未公开鉴定结论等严格保密,严禁泄露鉴定项目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规范庭审答疑履职,安排鉴定人员按时出庭接受当事人及法庭质询,秉持专业、严谨、客观、公正原则回应各项问询,杜绝无故拒不出庭、敷衍答疑、虚假陈述、消极履职等问题。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全面规避履职不当引发的投诉及法律后果。

    (三)强化鉴定人员管理,规范执业行为

    1.鉴定人员勘验、沟通、取证程序要求

    现场勘验、现场测量至少2名工作人员到场,其中署名的鉴定人员必须具备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勘验记录必须各方在场人员签字;拒绝签字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拍摄录像佐证。必要时同步录音录像、拍摄现场影像,录像载体留存备份;所有对外沟通重要事项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工作联系函、询问笔录;电话沟通关键争议要点应当形成书面沟通纪要,事后交由当事人确认。勘验前由鉴定机构提请委托人通知各方当事人,保障各方到场权利;不得单方组织隐蔽勘验、突击勘验。不得单方接收当事人新提交证据;当事人提交证据一律通过委托人移交。

    2.鉴定人员专业资质、执业专业及执业范围相匹配

    注册一级造价工程师分土建、安装专业,原则上不得跨专业独立鉴定,如土建专业造价鉴定人员不宜单独主导安装工程造价鉴定;安装专业造价鉴定人员不宜单独主导土建工程造价鉴定;涉及多个专业的,必须配备对应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共同参与、复核,且在鉴定意见书中载明所有参与鉴定人员及专业。确保所有鉴定人员证书状态有效:注册在本鉴定机构、注册在有效期内,无行政处罚暂停执业情形;禁止挂靠人员、外聘无资质人员单独出具鉴定意见。辅助人员(实习生、资料员)仅可从事资料整理、基础计量辅助工作,不得作为鉴定人员署名,不得独立作出专业判断。超出造价专业范畴内容(如结构安全、工程质量、材料耐久性、地质问题等),造价鉴定人员不得超越范围,应当书面提请法庭另行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三、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出具阶段(末端闭环,有效规避争议风险)

    本阶段鉴定风险高发,核心风险集中于鉴定文书要素缺失、逻辑矛盾、依据不足、送达流程不规范、异议回复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需通过标准化审核、规范化出具、闭环式答疑,全面规避鉴定风险。

    (一)严格落实鉴定成果三级复核制度

    所有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及配套成果文件必须执行“鉴定人自校、审核人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发”三级复核制度,三级复核缺一不可、全程留痕、归档备查,高风险、重大疑难鉴定项目可增设专家专项复核环节。同一鉴定人员不得兼任同一鉴定项目的鉴定与复核。鉴定意见书须由两名及以上鉴定人、审核人签名,加盖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章,并由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1.鉴定人自校:全面核对原始取证数据、现场勘验记录、核算过程台账、鉴定原则及适用依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核算过程规范、依据准确无误。

    2.审核人审核:重点审查鉴定范围、争议边界界定、鉴定标准适用、结论逻辑关系、证据完整性与关联性,排查文书逻辑矛盾、数据偏差、依据缺失等问题。

    3.机构负责人签发:全面审核鉴定全流程程序合规性、文书格式规范性、风险提示到位性、结论客观性,严把成果出具最终关口。

    (二)鉴定文书出具应规范、透明

    1.文书要素完整规范:鉴定意见书需完整涵盖封面、鉴定声明、基本情况、案情摘要、鉴定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附注、附件目录、落款、附件等核心要素,表述应严谨客观、精准规范,杜绝模糊性、主观性、臆断性表述,避免引发当事人误解争议。

    2.主动披露技术局限:针对鉴定项目存在的资料不全、关键证据缺失、现场客观条件受限、部分事实无法彻底查清等情形,需在鉴定文书中主动、明确披露技术局限性,提前说明鉴定结论适用边界,铺垫风险解释口径,有效化解当事人不合理预期引发的鉴定风险。

    3.精准区分鉴定结论类型:严格区分“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选择性意见”三类结论,对推断性、选择性意见需逐条充分释明适用条件、局限性及参考价值,严禁夸大结论效力、模糊结论属性,保障当事人双方权利。

    (三)优化异议答复机制,高效化解末端争议

    1.及时完成异议答复:正式鉴定意见书出具前,应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函中明确当事人答复期限及逾期不答复视为无意见的法律后果;征求意见稿阶段若收到当事人书面异议材料,原鉴定人及审核人应在规定时限内(10日;复杂鉴定项目可适当延长,不超过20日),针对当事人异议要点逐条对照、逐项核查、逐条书面回应,确保答复内容详实、依据充分、逻辑清晰、针对性强;若当事人仅提出不认可异议而未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无法复核的,应在正式鉴定意见书中加以说明,并作好出庭作证准备;当事人逾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不影响正式鉴定意见书出具,但应在意见书中予以说明。

    2.规范争议处置路径:当事人对书面答复仍不认可、存在较大争议的,明确告知当事人相关争议最终由法庭认定,鉴定机构将按照委托人的安排配合开展出庭答疑等工作,避免矛盾持续激化、引发投诉及信访。

    3.加强异议答复沟通:异议答复材料同步报送委托方经办人,针对复杂、疑难、争议较大的异议问题,提前与委托人沟通对接、说明鉴定逻辑与答复依据,确保异议答复精准合规、口径统一,最大限度化解争议、规避风险。

    (四)规范鉴定文书送达与补正

    1.规范鉴定文书送达:鉴定文书应统一送达至委托人,鉴定机构完成鉴定后应按规定份数向法院对外委托管理部门移交纸质鉴定意见书,有条件的一并发送电子版;确因特殊情况需直接向当事人送达的,必须由当事人本人签收《文书送达回执》,精准注明签收日期、时间,全程书面留痕。采用邮寄送达方式的,统一使用EMS邮政特快专递,完整留存物流底单、邮寄签收记录,确保送达可查、可追溯。

    2.鉴定文书补正:鉴定意见书存在“1鉴定意见书的图像、表格、文字不清晰的;2 鉴定意见书中的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3 鉴定意见书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鉴定意见、不改变鉴定意见书的其他内容的”情形,可不更换原鉴定意见书,以补正书形式予以补正。补正书应声明“对××字号鉴定意见书的补正”,补正书与原鉴定意见书一并归档。

    如以更换原鉴定意见书形式进行补正的,必须经委托人同意,且在全部收回原鉴定意见书的情况下予以更换。重新制作的鉴定意见书除补正内容外,应与原文一致,杜绝当事人质疑私自篡改鉴定结论、文书造假等问题。

    (五)鉴定项目及时归档,档案资料齐全有效

    鉴定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档案管理制度并行之有效。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形成档案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归档,确保鉴定项目档案资料规范、齐全、有效。归档资料应包含:鉴定委托书、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鉴定意见书正本、鉴定意见工作底稿、送达回证、现场勘验报告、图纸资料、需保存的送鉴资料、其他应归档的特种载体材料。

    出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档案保存期为8年(鉴定规范7.1.7条);鉴定档案应纸质版与电子版双套归档;需退还委托人的送鉴材料,应复印或拍照存档(鉴定规范7.2.2条)。

     

           注:以上研讨意见仅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开展工程造价鉴定业务中参考使用,如后续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相关造价鉴定方面的规定,以发布的规定为准。

     

    参考依据:

    1.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

    2.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

    3.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中价协〔2025〕8号)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

    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规定〔浙高法〔2019〕181号〕

    6. 《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细则》(浙高法〔2010〕299号)

    7. 《浙江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部分鉴定项目协商收费参考意见》(浙高法鉴〔2004〕11号)

           8.《宁波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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